ICS 01.040.03
A 10
备案号: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152-2004
美容美发质量要求
2004-12-01发布 2005-01-01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重庆市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美容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泓 许凤 白石秀 肖婷 黄广文 陈昌荣
美容美发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生活美容)美(理)发质量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美容质量要求、美(理)发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性质的专业美容美(理)发公司、院、店、厅、馆、廊、屋。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美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9666-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SB/T10270-1996 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的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美容
根据顾客的面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相关服务。
3.2 美(理)发
根据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
4 美容美发质量的基本要求
4.1 美容美发服务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GB7916-1987的规定。
4.2 美容美发服务的场所及条件应符合GB9666-1996和SB/T10270-1996的规定。
5 美容质量要求
5.1 护肤美容
应达到皮肤清洁、有光泽,弹性好,白里透红,起到洁肤、紧肤、润肤、美肤的效果。
5.1.1 对皮肤判断准确,选用化妆品适合、正确。
5.1.2 能安全、正确使用美容仪器。
5.1.3 熟练掌握皮肤护理的操作规程和护理技能。
5.1.4 面部按摩穴位准确,手法得当,频率、力度适中。
5.1.5 面膜、倒膜的上膜手法、部位准确,厚薄均匀,膜面光洁。
5.2 化妆美容
5.2.1 淡妆
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粉底薄而透明,强调皮肤自然光泽,线条细腻柔和,用色简单,色彩之间对比要弱,有主有次,重点装饰较美的部位。
5.2.1.1 粉底与肤色接近,阴影不宜明显。
5.2.1.2 定妆薄而透明。
5.2.1.3 眼线细腻柔和。
5.2.1.4 眉毛与脸型协调,依据眉毛自然生长规律来晕染。
5.2.1.5 眼影选择高中明度和低纯度色彩为宜。
5.2.1.6 口红与眼影和服装协调。
5.2.1.7 腮红柔和清淡、过度均匀。
5.2.1.8 脸部与颈部衔接。
5.2.2 新娘妆
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色调统一、协调,无论妆色是浓是淡,都要注意与服饰相呼应,妆面干净、细致,线条柔和舒畅,牢固性强,有整体感,妆型给人以端庄典雅大方柔美、突出喜庆感。
5.2.2.1 粉底细腻,不宜过厚,匀而不浮,立体感较强。
5.2.2.2 定妆仔细,厚薄均匀。
5.2.2.3 根据妆型确定眼线浓度,眼线不宜过深,应与整体色调相协调。
5.2.2.4 眉型根据脸型及妆型描画,深浅适宜。
5.2.2.5 眼影应与服饰色协调,以简洁为宜,忌繁杂。
5.2.2.6 口红与眼影色协调,不宜选择怪异的口红色。
5.2.2.7 腮红晕染自然,色彩勿深。
5.2.2.8 不仅面部化妆、身体裸露部位也应修饰。
5.2.3 浓妆
应达到的整体要求是:面部五官立体结构清晰,妆面干净、亮丽、艳而不俗,色彩与整体效
果相统一。
5.2.3.1 粉底层次应突出,有立体感,面型不足得到弥补。
5.2.3.2 眉型应与脸型相适宜,并符合个性特点,眉色应与妆型相协调。
5.2.3.3 眼影晕染应层次突出,有过渡,有凹凸感,弥补眼影的缺陷。
5.2.3.4 眼线描画整齐干净,与眼形及个人性格特征相适宜,并与妆型相协调。
5.2.3.5 刷睫毛膏后,彼此不粘连,应呈自然状态,给人以清晰美观感。
5.2.3.6 鼻和鼻侧影经描画后,应有清秀和挺直感。
5.2.3.7 画唇线后,应达到轮廓清晰,弥补唇形不足,并与脸型和个性相适应的要求。唇膏色与眼影色、腮红相协调,涂抹应做到饱满、光亮有立体感。
5.2.3.8 腮红应按脸型晕染均匀,颜色搭配合理。
5.2.3.9 定妆应达到清爽、自然、均匀的要求,并与面部周围互相协调一致。
5.3 美体(减肥、健胸)
经减肥护理后,应达到收紧皮肤、减少脂肪、减肥健美的目的。经健胸护理后,应达到促进乳房腺体发育、缓解乳房萎缩松弛、下垂程度,使乳房逐渐丰满、挺拔、达到健美的目的。
5.3.1 根据不同的护理部位和项目,选择适合的护理用品。室内温度调控在24℃。
5.3.2 安全正确地使用美容仪器。
5.3.3 熟练掌握减肥、健胸的操作规程和护理技能。
5.3.4 掌握经络循行方向、取穴准确,按摩手法灵活、频率和力度适当。
5.3.5 上膜部位准确,厚薄均匀,膜面光滑,保鲜膜(盐水带子)松紧适中。
6 美(理)发质量要求
6.1 男、女理发
6.1.1 洗发:洗头手法轻重适度,揉到揉透,掌握科学的洗发方法要洗净冲透、止痒。
6.1.2 修剪:按照顾客的要求,按所设计意图完成发式修剪,做到修剪准确,发型层次清晰,厚薄均匀,两边对称,轮廓饱满。
6.1.3 刮脸:运刀稳,刀法熟练,达到刮净、不疼、不损伤皮肤、不翻茬的要求;刮脸后给客人涂营养霜。
6.1.4 吹风:应达到吹干吹透、发丝清晰、发型轮廓饱满,丝纹形态变化多样,布局合理,造型美观。
6.2 男、女烫发
6.2.1 烫发前头发应达到洗净、软化的要求。
6.2.2 按顾客要求的发型修剪头发,做到发型层次厚薄均匀,轮廓饱满、美观,两侧对称。
6.2.3 根据发型要求,使用相应直径、形状的卷杠卷发,达到分缕均匀,发丝顺,发卷紧、光、平的要求。
6.2.4 严格要求使用合格的烫发药液和定型剂,不得损伤、污染顾客的皮肤及衣物。
6.2.5 卷杠应达到冷烫剂停留时间的要求,作定型处理后,拆卷并检查烫发效果并洗净。使用护发素,再次用温水将头发冲洗干净。
6.2.6 吹风、梳理成型后的发型应达到蓬松、柔软,给人一美感的要求。
6. 3 染发
6.3.1 头皮有损伤,或对染发用品过敏的不应染发。
6.3.2 染发剂调配比例适度,刷色应均匀,不漏染,不触头皮。
6.3.3 染发后,应用清水反复清洗,清除残液,去掉浮色。
6.3.4 严格操作程序,防止染发液污染皮肤或衣物。
6.3.5 经吹干定型后的头发应达到色调自然、柔和,符合顾客要求及造型设计。
6.4 头部和颈肩部按摩
应按照循经选穴的要求做到按摩的穴位准确,手法正确,轻重适当,被按摩者有明显的热、麻、酸、胀的舒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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